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租赁准则),租赁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如下:
一、统一会计处理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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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处理
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均确认 使用权资产 和 租赁负债 ,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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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处理
出租人仍需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融资租赁)和租金收入确认(经营租赁)。
二、关键会计科目与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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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核心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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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 :核算租赁资产成本,按固定资产折旧规则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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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负债 :按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确认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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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减值准备 :对应使用权资产进行折旧和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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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分录示例
借:使用权资产(租赁付款额现值)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三、税务处理差异
会计上确认的 使用权资产折旧 和 租赁负债利息费用 ,税务处理可能按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扣除折旧后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税盾效应。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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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租赁 :仍可简化处理,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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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值处理 :会计上按租赁期与资产寿命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税务处理可能按名义价款购买租赁资产。
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重点掌握统一模型下的科目设置与分录规则,并关注税务申报差异,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