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已从5%降至3%,这一调整源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法(修订)》,旨在减轻企业负担、盘活市场资金。 新规明确要求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履约保证金与质保金,且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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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与调整背景
2017年6月,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修订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法》(建质〔2017〕138号),将质保金上限由5%下调至3%。此举响应国务院清理涉企收费的号召,预计每年为企业减负约2100亿元,尤其缓解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
核心条款解读
- 比例限制:发包人预留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均不得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
- 禁止重复预留:若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保险/担保等替代形式,不得再预留质保金。
- 返还时效: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发包人需在14天内核实并返还保证金,逾期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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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影响与注意事项
- 合同约定:超过3%的预留比例属无效条款,但实践中需警惕发包人变相提高其他费用。
- 溯及力问题:新规对2017年7月前签订的合同无强制溯及力,但司法判例多参照新标准处理争议。
- 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可协商由金融机构托管保证金,避免资金挪用风险。
企业应主动核查合同条款,确保质保金比例符合新规,同时利用银行保函等替代方式降低资金占用。 若遇返还纠纷,可依据管理办法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