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质保金最新规定明确:质保金并非强制条款,但合同双方可协商约定,金额通常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且需以非现金形式提交。其核心作用在于约束供应商履行质量承诺,保障采购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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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的性质与法律依据
质保金属于合同约定条款,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自主约定原则。与履约保证金不同,它专用于质量担保,而非合同履行担保。政府采购中若需设立,须在合同中明确退还条件及扣减情形。 -
金额与提交形式
- 上限规定: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 形式要求:需通过支票、汇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避免资金占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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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与扣减规则
质保期结束后,若无质量问题应全额退还;若存在缺陷,采购方可按约定扣减费用用于维修。部分行业(如建设工程)可能默认扣留3%作为质保金,但政府采购更强调双方协商。 -
注意事项
- 禁止强制收取:财政部明确禁止无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要求;
- 合同明细:需在条款中明确质保期、验收标准及争议解决机制。
合理运用质保金条款能有效平衡采购风险与供应商权益,但需严格遵循“协商自愿”“比例合规”原则,避免变相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