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质保金退还规定如下:
一、退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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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和主体工程验收
只需判断承包方负责施工的基础和主体部分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满两年,无需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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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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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工程(如防水、供热等)有明确法定期限(如5年、2个采暖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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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 :通常为1-2年,期间承包方需履行保修义务,期满后申请退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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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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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核实
承包方提交返还申请后,发包方应在14日内核实,无异议后14日内返还,逾期需支付同期银行**利率并承担违约责任。2. 分期返还
双方可约定一次性或分期返还,但需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如不计息或按约定利率)。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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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条款 :《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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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优先原则 :双方可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返还期限或比例,但不得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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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包方逾期不返,承包方可主张利息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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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退还不影响承包方后续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