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高于3%
关于工程质保金扣除的最新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扣除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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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上限
质保金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的3%,超出部分需通过合同约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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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项目调整
对于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比例,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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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扣减
通常在每次付款时按应付款金额乘以质保金比例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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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扣减
可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最后一次付款时一次性扣除剩余质保金。
三、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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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要求
质保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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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质量问题
在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缺陷或维修责任,发包方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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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替代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工程,不得再预留质保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或保险的,发包人不得要求预留。
四、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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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
质保金未扣款时对应的进项税可正常抵扣;质保金被扣且施工方未履行维修义务时,需对已开票金额进行红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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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确认
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质保金实际扣减时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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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质保金比例、扣减方式等具体条款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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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 :质保金一般不计算利息,但若约定计息,需按合同约定执行。
以上规定综合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及最新政策调整,实际操作中需以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