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

不需要

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和最新政策,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方式已发生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一、现行规定变化

  1. 停止按工资总额14%计提

    自2007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及财政部相关通知实施后,企业 不再需要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2. 2007年已计提的福利费处理

    对于2007年之前已按14%比例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福利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若当年未使用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如管理费用);

    • 若已实际支付,需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二、福利费核算调整

  1. 核算科目变更

    • 原按工资总额14%计提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 现需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未支付部分)和"管理费用-职工福利"(已支付部分)。

  2. 税务处理差异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在工资薪金支出的14%以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会计处理示例

假设某企业2023年工资总额为100万元:

  • 应计提福利费 :100万 × 14% = 14万元

  • 会计分录

    •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按人员分类)

      14万元

    •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4万元

  • 实际支付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4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未付职工薪酬 14万元

四、注意事项

  • 政策统一性 :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需遵循***等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

  • 历史费用调整 :2007年已计提的福利费需结合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应停止按14%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改为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并做好历史数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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