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国家对工程质保金的规定如下:
一、核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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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延长
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具体期限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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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替代方式
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预留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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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 :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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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投资项目 :可参照执行,但实践中普遍不超过5%。
三、返还与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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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申请返还,发包人应在14日内核实并支付(无争议)或承担违约责任(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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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返还的,按同期银行**利率计息。
四、其他注意事项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预留质保金;质保金本质为担保而非保修费用,旨在平衡发包方风险与承包方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