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拆迁补偿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内容:
一、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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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
征收方不得要求被征收人先搬迁后补偿,必须签订补偿协议并履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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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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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强迫搬迁,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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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成本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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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支付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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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房屋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地方制定。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等值房屋并结清差价。
四、争议解决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仍不服可向专家委员会鉴定。
五、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需依据《土地管理法》另行规定。
注意 :以上信息综合自2011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际执行中可能结合地方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