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培养项目的毕业证通常由学生学籍所在的主办院校颁发,部分项目会同时颁发合作院校的结业证明或双学位证书。关键点在于学籍归属、项目协议约定以及是否满足双校毕业要求。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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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决定主毕业证发放方
学生注册学籍的院校(通常为国内高校)是法定毕业证颁发主体。例如"1+2+1中美联合培养"项目,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校,毕业证则由原校授予,美方院校仅提供学习证明。 -
双学位需满足两校学分要求
部分联合培养项目(如欧盟Erasmus+)允许获得双学位,但学生必须修满两校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两校毕业证会分别注明联合培养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结业证书作为补充证明
未达到双学位要求的项目,合作院校可能颁发写有"Joint Program"字样的结业证书。此类证书不等同于学历证书,但可佐证海外学习经历。 -
特殊标注情况
部分国家(如德国、法国)的联合培养毕业证会注明"Double Degree Program"或合作院校名称,我国教育部对这类证书一般予以认证,但需核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信息。
选择联合培养项目时,建议提前确认毕业证类型、认证情况以及两校课程匹配度,避免因学分转换问题影响学位获取。跨国项目还需注意学历互认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