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权组织听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核心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听证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流程,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下是具体权限划分及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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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市、县政府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必须明确听证申请渠道。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提出书面申请,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依据反馈调整方案。 -
自然资源部门执行权
省级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可受政府委托具体实施听证,例如现场受理申请、主持听证会、记录意见等。涉及跨区域项目时,需由共同上级部门协调组织。 -
村委会的辅助角色
村委会虽无权直接组织听证,但需配合政府通知村民、收集意见,并在听证会上代表村民提出集体诉求。其反馈意见将作为方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
例外情形处理
对争议较大的征地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介入听证;若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区域,需同步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参与监督。
听证结果直接影响征地批文效力,未依法组织听证的,被征地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建议相关方提前留存书面申请凭证,并关注听证后的方案修订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