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增值税的分录处理,核心是销售时正常计提应交增值税,月末符合免税条件时将税款转入“营业外收入”。 具体操作分为以下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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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确认阶段
发生销售收入时,按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例如销售商品收到1万元(未达起征点),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2(按3%征收率计算)* -
月末免税结转
若当月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如月销售额≤10万元),将已计提的应交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92 -
成本与损益结转
同步需结转销售成本,并将收入和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总结:该处理既符合税法要求,又清晰体现免税优惠对利润的影响,注意专票部分不得免税需单独申报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