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品类的商标若构成相同或近似,且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可能属于侵权。关键在于判断商品/服务的关联性、商标的相似度以及是否跨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类别限制。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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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侵权标准
根据《商标法》,侵权判定需满足“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及“相同或近似商标”两个条件。即使商标用于不同类别,若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高度关联(如医用营养品与健康咨询服务),仍可能被认定为类似商品/服务。例如,第30类“茶饮料”与第43类“茶馆”因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重合,曾被法院判定为类似。 -
跨类侵权的特殊情形
- 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如“清华”从教育类扩展到太阳能热水器类。
- 显著性削弱:若商标知名度高,他人在无关类别使用可能因“淡化理论”被认定侵权,如“雪花”啤酒案中被告在汽车类使用相同商标。
- 恶意攀附:超出核定类别使用商标(如冻干粉生产商擅用医用商标)可能因攀附商誉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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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混淆为核心
即使商品类别不同,若商标使用易使公众误认来源或关联关系(如“采蝶轩”面包店与蛋糕商品案),仍属侵权。执法中会综合考量行业惯例、销售场景及消费者认知。
提示:企业应严格按核定类别使用商标,避免跨类风险;若需扩展类别,建议提前注册或评估侵权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