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解释,商标名称相同但类别不同的情况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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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别独立性
商标分类体系将商品分为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包含多个小类,不同类别的商标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只要两个商标分别注册在非同类商品上,且各自拥有合法注册证书,就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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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类似商品判断
即使商品名称相同,若所属类别属于非类似商品(如食品与服装、电脑与手机配件等),通常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不构成侵权。
二、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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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或服务
若两个商标注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如食品与饮料、手机与配件等),则可能因消费者混淆而构成侵权。例如,两家公司分别注册“苹果”商标于食品和手机领域,消费者可能误认为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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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特殊情况
若其中一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即使类别不同,也可能因跨类别保护而引发侵权纠纷,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三、侵权判定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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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类别 :是否属于同类或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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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认知 :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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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证明 :是否拥有该类别的合法注册证书。
四、总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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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策略 :建议在不同商品类别注册商标时,尽量保持类别差异,避免因名称相同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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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防范 :若需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应进行类别检索,避免因疏忽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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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若遭遇侵权指控,需收集对方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销售渠道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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