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及相关司法实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三种法定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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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若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无论是否共同生活,给付方均可主张返还彩礼。但若已共同生活超过两年或生育子女,法院可能酌情减少或免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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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以离婚为前提,若登记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如分居),给付方可要求返还彩礼。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数月)或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能酌情判定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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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以离婚为条件,若彩礼给付使给付方陷入“绝对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主张返还。但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双方共同生育子女,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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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小额赠与(如节日礼物、共同消费)及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礼(如婚嫁用品)不属于返还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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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存在过错(如一方悔婚、家暴)时,可能影响返还比例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