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还彩礼的情况主要包括已登记结婚并同居、长期同居未登记(通常两年以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婚约当事人死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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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
双方完成结婚登记且实际共同生活后,彩礼通常不予返还。法律和习俗均认为此时婚约目的已实现,返还彩礼缺乏合理性。 -
未登记但长期同居(两年以上)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一般需两年以上),彩礼同样无需返还。这一规定兼顾了地方习俗与诉讼时效原则。 -
同居期间生育子女
生育行为使双方关系更为稳固,解除同居关系对女方伤害较大,因此彩礼不再返还。法律倾向于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 -
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若彩礼在共同生活中消耗(如购置生活用品、支付家庭开支),则无需返还。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用途。 -
婚约当事人死亡
因死亡导致婚约解除时,返还彩礼违背人情伦理,故一般不予支持。但死亡前已提起诉讼的除外。
以上情形均体现了法律对实际婚姻状态的尊重,同时平衡了公序良俗与当事人权益。具体案例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