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核心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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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若以婚姻为名索取,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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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定义与范围
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包含现金、金银首饰、见面礼等财物。需结合双方习俗、给付时间、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认定,如节日小额礼物、日常消费等不属于彩礼。
二、彩礼返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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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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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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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同生活 :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彩礼可部分或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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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困难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以离婚为条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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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已婚共同生活后返还彩礼,一般不予支持;婚约财产纠纷中,双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三、诉讼主体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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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给付方父母可起诉,接收方父母可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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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彩礼返还请求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时,以离婚判决结果为准。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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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需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主张返还方需提供证据(如转账记录、双方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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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习俗差异可能影响认定,法院会结合当地风俗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