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统一协调管理,并承担法定安全义务。核心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严禁压缩工期或违法发包、足额拨付安全措施费用、组织定期安全检查、落实危大工程专项管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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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责任与综合协调
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需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时,需指定专人协调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措施落实。 -
资料提供与合法程序
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等真实资料,确保施工许可手续完备。涉及拆除工程或危大工程时,需提前备案并委托专业单位实施。 -
工期与费用保障
严禁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需调整的需组织专家论证安全措施并追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单独列支,开工前拨付不低于80%,竣工时全额结清。 -
发包与资质审查
禁止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肢解发包,审验承包方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发包导致事故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
过程监督与隐患整改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排查隐患,督促整改重大风险。接到监理停工通知后,需监督停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提示:建设单位应强化风险分级管控,结合项目特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责任链条无缝衔接。安全生产投入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预防事故的关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