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检验的规定主要涵盖生产、抽样、复检及机构资质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生产环节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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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需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销售。这是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品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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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式
生产者可自行检验(需配备设备、试剂及管理制度)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时需选择符合规定的机构。
二、抽样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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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公布结果,不得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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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与费用
抽样需购买样品并委托法定机构检验,费用由监管部门承担,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额外费用。
三、复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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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时,可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复检机构由监管部门随机选定(不得与初检机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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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复检结论合格则由监管部门承担费用,不合格则由申请人承担,复检机构不得拒绝任务。
四、检验机构与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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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证
检验机构需通过国家资质认定,检验人需独立执行检验并保证数据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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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责任
检验报告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检验人签名,机构与检验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五、其他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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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检测限制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时,需在4小时内申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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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伪造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获资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利用其进行误导。
以上规定共同构成食品安全检验的完整体系,确保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