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最新政策规定,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属于串标行为,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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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
投标文件中明确标注的项目管理成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为同一自然人或同一单位,可直接认定为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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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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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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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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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等差数列)或异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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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异常混装或电子文件制作工具参数相同(如加密锁号、机器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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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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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将导致投标无效,并可能被处以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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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招投标中,若存在文件加密锁号、造价软件参数等相同情况,同样视为串标。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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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避免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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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需通过技术手段(如加密锁号、创建标识码)辅助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