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权威分类标准,危险品第1类(爆炸品)主要包括以下五类物质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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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
如炸药、硝酸甘油、雷管等,在外界作用(如受热、撞击)下会瞬间产生大量气体和热量,导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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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
例如烟雾弹、催泪弹等,主要通过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抛射,但不会引发整体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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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燃烧危险及较小爆炸或抛射危险的物质
如某些化学试剂(如过氧化物),可能因燃烧引发局部爆炸或抛射,但危险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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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重大危险的爆炸物质
包括安全导火索、演习手榴弹等,虽属于爆炸品,但因其设计限制,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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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的烟火物品
如普通烟花、爆竹等,主要通过化学反应释放能量,不产生爆炸性破坏。
注 :不同分类标准(如国内《GB6944-2005》)对具体物品的划分可能略有差异,但核心分类逻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