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这是由会计法规明确规定的,主要因为两者职责分离是财务内控的核心原则。出纳负责现金收支等基础操作,而财务负责人需统筹全盘账务、监督资金安全,若由同一人兼任将导致监管失效,增加舞弊风险。
-
法律明确禁止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与财务负责人属于不相容职务,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财务负责人需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而出纳通常无此硬性要求。 -
职责冲突风险
出纳直接经手资金流水,若同时掌握审批、复核权限(如财务负责人职责),可能伪造凭证或挪用资金。例如:某企业出纳兼任财务负责人后虚构供应商转账,三年套取资金1200万元。 -
企业内控要求
规范的财务部门需设置“管钱不管账,管账不管钱”的制衡机制。财务负责人需审核出纳提交的银行对账单,若身份重合则审核形同虚设。 -
审计视角的违规成本
税务机关或年审发现此类问题会责令整改,影响企业信用评级;若涉及资金损失,责任人可能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
建议中小企业主:财务负责人可委托专职会计或第三方代账机构,出纳岗位务必选择无亲属关系的专职人员,并定期轮岗。资金安全无小事,合规隔离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