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兼任财务负责人属于违规行为,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财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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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职务原则
出纳负责资金收付,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批,二者职能冲突,属于不相容职责。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支出账目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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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
《公司法》及相关财务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出纳作为财务核心岗位,同样禁止兼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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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近期司法案例显示,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因违规操作(如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被集体追责,凸显了岗位分离的重要性。
建议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出纳与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边界,避免因岗位重叠引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