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社保10号文件确立了河南省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制度,明确养老保险范围、缴费规则及支付方式,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障体系规范化与社会化。
1993年《河南省省直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豫劳〔1993〕10号)是深化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文件,首次要求省直企业及中央驻郑单位全员参保,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所有制职工,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口临时工。文件规定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7%缴费,个人按2%缴费,首次明确“视同缴费年限”概念,将1986年前工龄纳入计算范围。缴费方式上,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设3%管理费与1%活动经费用于系统运营与离退休人员服务。文件强调企业破产时优先清偿职工15年养老金,构建风险保障机制。养老保险统筹后,退休金支付由社保机构统一核算,实现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险过渡,显著提升了养老金发放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需注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因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存在调整空间,如同期重庆市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7%。该文件未涉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结合后续政策补充覆盖。社保缴费记录是个人权益核心证明,参保人应及时查询核对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