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18%,个人8%
关于1993年养老保险缴纳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和信息整理如下:
一、缴费主体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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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
企业需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20%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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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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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 :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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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 :按核定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10%进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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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基数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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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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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下限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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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烟台市最低缴费基数为128.2元/月,1999年提高至320.3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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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核定
- 工资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缴费时间与历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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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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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人缴费制度,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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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之前的工龄可视为连续工龄,但需符合当地规定(如国有企业临时工转为合同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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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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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个人缴费比例曾为4%,1999年提高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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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后,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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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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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用途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组成,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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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障 :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与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挂钩。
以上信息综合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及地方性政策,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