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以用人单位合同约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障政策为准:
一、主要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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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自费项目
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基本医保、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包括门诊自费、住院自费(如自费药品、特殊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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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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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费用(普通住院费、检查费、手术费等),可按50%比例报销,报销限额为8000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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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需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若已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需先结算大病保险后再报销补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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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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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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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及以上医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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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等级医院: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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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元以下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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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
- 报销比例最低为85%,无上限。
二、报销流程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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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顺序
先经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报销,剩余自付部分再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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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项目限制
基本医保目录外的自费药品、项目及超出起付线的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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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具体报销比例、免赔额、限额等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同单位可能存在差异。
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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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的衔接 :若子女已参加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其住院费用需先通过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再由补充医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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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的作用 :主要用于弥补基本医保的不足,降低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部分产品还支持与基本医保紧密衔接的普惠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以上信息综合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具体条款以实际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