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医院编制内辞职被不批准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合法辞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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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义务
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3日),无需医院批准。辞职书可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保留快递单据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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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通知期限
辞职到期后,医院应办理离职手续,包括结算工资、交接工作等。若医院拒绝办理,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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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沟通
首先尝试与医院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沟通,说明离职原因,争取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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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若协商无果,可向医院内部监督部门(如卫生局人事处)或人社局事业处投诉,要求其督促医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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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作为最后手段,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及办理离职手续。仲裁时效为一年,需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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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仔细审查聘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如服务期、违约金等),确保辞职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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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留存 :保留辞职书、沟通记录、工资条等证据,便于后续**。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