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批示意见的填写需根据文件类型和审批流程选择合适方式,具体规范如下:
一、发文文件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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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签发
使用“发”“同意”“速发”等明确指令,签字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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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他人审阅
批注“请××阅后发”,适用于需多人审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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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重报
若需补充或修改,可批示“请修改后重报”,并附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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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协同
需会签时,注明“请××(单位)会签并报××签发”。
二、收文文件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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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示类
使用“拟……,请××阅示”或“建议……,请××批示”,明确上级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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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
批注“请××阅处”“请××办理”,指定具体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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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类
批注“请××研办”“请××提出意见”,适用于需深入分析的文件。
三、特殊场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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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文件 :明确标注“经研究,不同意”,并建议重新研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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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处理 :使用“请商××办理”“请转××部门处理”等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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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待办 :注明“待政策出台后再处理”或“暂存待办”,适用于需等待外部条件的文件。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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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需包含审批人姓名或单位、具体意见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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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文件需明确主办人和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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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文件建议附具体处理建议,避免笼统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