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规定如下:
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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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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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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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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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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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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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如三级医院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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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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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
- 恶性肿瘤等20种重大疾病,多次住院按首次标准执行
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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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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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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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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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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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
- 在职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如三级医院89%)
三、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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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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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为60万元(含门诊、住院、门诊慢特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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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承担20%,大额医疗补助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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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分段累计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85%报销,超过10000元部分按90%报销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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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 需办理异地转诊手续,未办理的报销比例降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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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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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在职职工85%、退休职工90%报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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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三级医院600元起付,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5%报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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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自付比例
- 起付标准以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及医保目录外费用均需个人承担
以上政策综合了不同地区的统一规定及部分城市的补充政策(如蚌埠市34万元大额补助限额),实际报销比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参保人员根据所在城市医保政策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