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部门针对**活动的三十二条禁令,综合相关规范及官方文件,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禁止越级走访与非法聚集
-
越级走访 :多人就同一**事项越级到访,或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无效的,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被警告、训诫或制止;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将面临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非法聚集 :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弃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经劝阻无效的,同样适用上述处罚。
二、禁止重复**与缠访
-
重复** :对已依法解决的**事项,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复投诉,经多次劝阻无效的,将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受到处理。
-
缠访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滞留、围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反复提出无理诉求,经劝阻无效的,将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三、禁止危害公共安全与人身安全
-
危险物品与管制器具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质,或驾驶危险车辆、船舶等,将依法收缴物品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自残/自杀行为 :采取放火、爆炸、自残等危害公共安全或自身安全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禁止性行为
-
非法滞留 :在政府机关或公共场所长时间滞留,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将受到劝阻或处罚。
-
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通过威胁、恐吓手段获取利益,将依法依规处理。
说明
以上内容综合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实际执法规范,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若遇违规行为,建议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如向公安机关书面举报或通过12345等渠道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