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4条规定,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时,有权向卖方收取从支付价款之日起的支付价款的利息。这一权利在某些情况下会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 买方从货物中获得利益:如果买方从货物本身、转卖货物或处理货物的残值中获得收入,他有义务归还这些收入。
- 卖方扣除相应价金:卖方有权从应归还给买方的价款中或应支付给买方的损害赔偿金中扣除相应的价金。
《公约》第8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 买方可全部归还的货物(参见《公约》第81条第2款)。
- 买方不可能归还全部或一部分货物,但有权退货、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情况(参见《公约》第82条第2款)。
《公约》第84条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主要涉及买方在宣告合同无效时对价金利息的收取以及其在某些情况下对从货物中获得利益的归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