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费用索赔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可索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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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索赔
若恶劣天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如特大暴雨、台风等),且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此类情况可索赔工期,则承包商可申请工期顺延。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常包含此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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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恶劣天气的额外费用补偿
若恶劣天气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形(如暴雨、暴雪等),且未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费用索赔,则承包商可就现场清理、设备修复等直接损失申请补偿。
二、不可索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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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的恶劣天气
若恶劣天气为承包商在投标时已可预见的自然现象(如每年夏季的常规降雨),则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不能索赔工期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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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不可抗力的常规天气影响
普通恶劣天气(如轻度降雨、短时降温)通常只能索赔工期,不能索赔费用。若合同未特别约定,此类情况一般视为承包商需自行承担风险。
三、索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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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 :索赔金额应限于实际损失,包括直接费用(如设备租赁、人员窝工)和间接费用(如管理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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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知义务 :承包商需在合理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事故证明及损失计算依据。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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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范围界定 :仅当费用与恶劣天气直接相关(如清理费、设备修复费)时方可索赔,间接损失(如预期利润)通常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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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细化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恶劣天气的定义、索赔流程及责任分担条款,减少争议。
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费用能否索赔,需结合合同条款、天气性质及实际损失综合判断。建议承包商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与发包人协商,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