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应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收取保管费用。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规范执法行为,强调对暂扣车辆的合法处置,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保障运输经营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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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执法前提
本条适用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例行检查或举报核查中,发现车辆无法提供有效营运证明的情形。若驾驶员能当场补交证明(如电子证照),则不适用暂扣措施,体现执法的人性化与灵活性。 -
暂扣程序与保管义务
暂扣车辆需出具书面凭证并明确保管责任,避免车辆损毁或丢失。执法部门应选择合规停放场地,不得将暂扣车辆用于公务或租赁牟利,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
费用禁止与监督机制
条款明确禁止收取保管费、停车费等任何费用,防止“以罚代管”。公众可通过12328交通服务热线或政务平台投诉违规收费行为,相关部门需在法定期限内核查反馈。 -
与相关条款的衔接
暂扣车辆若涉及超载超限(如条例第七十条),需同步处理;若查实为非法营运,则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罚,形成监管闭环。
提示:运输经营者应随车携带营运证或电子凭证,避免因证件缺失影响运输效率。若遇不当执法,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