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法处罚细则如下:
一、主要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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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与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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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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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车辆营运证问题的,对无证车辆可暂扣,需妥善保管且不得使用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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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对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万元,则罚款3万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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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证照与责令停业
- 严重违法行为(如超载、超速、非法营运等)可吊销驾驶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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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措施
- 对未及时处理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可能加重处罚并影响信用记录。
二、处罚程序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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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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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对公民罚款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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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可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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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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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罚款,需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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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需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后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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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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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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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同样不适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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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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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加重处罚或产生信用记录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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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特殊领域有专项处罚标准(如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万至5万元)。
以上细则综合了《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适用需结合案件情节和执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