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具体行为包括:
- 逆向行驶: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违反了交通规则,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会受到处罚。
- 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或驾驭非机动车,会降低反应能力和判断力,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 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非机动车超载或超速行驶会增加事故风险,因此会受到处罚。
- 进入高速公路: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因此会受到处罚。
-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这种行为容易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因此会受到处罚。
- 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违反了规定,因此会受到处罚。
- 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这种行为改变了车辆性质,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会受到处罚。
- 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这些行为违反了车辆管理规定,因此会受到处罚。
- 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这种行为会影响交通秩序,因此会受到处罚。
总结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并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不同的处罚标准,以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