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调解不成的处理方式及调解书的特殊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解不成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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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达成协议
当事人就全部诉讼请求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应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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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
若调解书尚未生效,任何一方反悔的,法院应立即作出判决。
二、调解书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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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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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调解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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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维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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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即时履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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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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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作调解书的程序
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
三、其他相关条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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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与调解的自愿性、效率性原则相衔接,强调调解与判决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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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等行为虽在民事诉讼法中另有规定(如第103条),但第102条聚焦于调解程序中的程序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