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92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处以年收入30%-80%的罚款,并强调对虚假报告、资质挂靠等行为的严厉处罚,包括吊销资质、行业禁入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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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与处罚标准
该条款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将按事故等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处以年收入30%-80%的罚款。例如,特别重大事故可罚没年收入的80%,经济惩戒力度显著增强。 -
虚假报告与资质违规的严惩
对安全评价、检测等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租借资质的行为,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可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5万-10万元罚款,并可能被吊销资质、终身禁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立法目的与行业影响
通过高额罚款和资格限制,倒逼企业和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瞒报、造假等乱象,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总结:第92条以经济与资格双重惩戒为核心,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律防线。企业及个人需严格合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