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性、非营利性、法制性
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一、公共性
公共财政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核心目标,其职能范围由社会公共需要界定。具体表现为:
-
服务对象广泛 :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不针对特定个体或群体;
-
非排他性 :部分社会成员的消费不排斥其他成员的消费(如国防、公共安全);
-
付费方式 :通过税收、付费等强制手段实现社会成员的“共同分担”。
二、非营利性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者,其目标不是追求利润,而是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主要体现为:
-
收入与支出导向 :收入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缴纳税款,支出用于提供公共物品(如教育、医疗)而非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
无直接回报 :政府活动不以获取经济回报为目的,而是为了满足社会整体需求。
三、法制性
公共财政活动需依法进行,确保财政收支规范透明。具体要求包括:
-
预算约束 :所有财政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实现“财政透明化”;
-
监督机制 :社会成员可通过法律手段监督财政运作,保障公共利益;
-
权责明确 :财政权力受到法律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补充说明
-
弥补市场失灵 :公共财政通过税收、支出等手段解决市场无法有效提供的公共问题(如垄断、外部性);
-
社会公平 :通过再分配机制(如转移支付)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以上特征共同构成公共财政的制度基础,确保其能够有效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