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满足的六项核心条件,包括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与技术能力等,旨在确保采购公平透明并维护公共利益。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供应商需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组织,具备独立财务与法律身份,确保能有效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潜在风险。
- 商业信誉与财务健全性:要求供应商在过往经营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且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以证明其可靠性与财务健康度。
- 设备与技术能力:供应商必须拥有完成采购项目所需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团队,保障项目执行质量与效率。
- 依法纳税与社保记录:良好的税收和社会保障缴纳记录体现供应商的合法合规性及社会责任感。
-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审查供应商历史行为,排除存在诚信问题的企业,降低采购风险。
- 其他法定条件: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殊性增设合理要求,但禁止歧视性条款,确保市场竞争公平性。
提示:供应商应全面对照上述条件自查资质,政府采购部门需严格审核,共同构建高效透明的采购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