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既关注驾驶行为本身,也强调行为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抽象危险。
一、行为犯特征
- 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载等,这些行为本身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具有违法性。
- 无需实害结果: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具体危害后果,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可构成犯罪。例如,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无论是否发生事故。
二、抽象危险犯特征
- 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危险驾驶罪关注的是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危险,而非实际损害结果。例如,醉驾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 危险犯的违法性程度: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的违法性较低,但仍需达到抽象危险的程度。
三、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定罪标准: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无需等待具体危害后果发生。
- 量刑依据: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以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和抽象危险程度为依据,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行为均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
四、总结
危险驾驶罪既是一种行为犯,也具有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其核心在于通过规制危险驾驶行为,预防公共安全受到威胁。这一分类不仅有助于明确犯罪构成,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