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际出资但未经验资程序,其法律效力需结合公司章程、资金流向及债权人保护原则综合判定。关键点在于:①未验资的出资可能被认定为未全面履行义务,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②公司内部收据证明力低于法定验资报告;③其他股东可能因连带责任被追偿。
股东直接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但未经验资机构确认,虽具备出资事实,却难以直接对抗债权人主张。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股东提供银行流水、验资报告等第三方证据,仅凭公司出具的收条或证明可能无法免除补足出资的责任。例如,某案例中股东虽提交了公司收据,但因缺乏验资程序,最终被判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若公司章程明确约定验资程序为出资必要条件,则股东实际出资但未验资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此时,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28条追究其违约责任,甚至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其分红权、表决权等权益。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会的核查义务,若董事会未催缴验资,可能需对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债权人而言,未验资的出资存在抽逃风险。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设计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股东通过“隐形出资”逃避债务。
提示:企业应完善出资流程,即使实缴制取消,仍建议通过验资报告、银行专户等留存证据;债权人遇到此类情况可重点追查资金流向,主张股东责任;股东若需补救,可通过补充验资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