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纠纷中,应优先向法人主张权利,但若实际控制人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财产混同等行为,债权人可同时追究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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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公司债务的第一责任主体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若欠款源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如合同纠纷),债权人应直接向法人追讨。 -
实际控制人担责的例外情形
当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下行为时,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如抽逃出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 财产混同: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混用,导致公司丧失偿债能力;
- 恶意清算或担保:解散时未依法清算,或为债务提供个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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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关键
债权人需收集合同、财务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及责任主体。若法人财产不足或存在实际控制人干预,可通过诉讼同时追究双方责任。
提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公司架构、资金流向等综合判断追责路径,确保债权最大化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