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不享有实际股权,仅作为名义上的登记主体存在。其核心特征为未实际出资、不参与公司决策与分红,法律上股东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但挂名股东可能因工商登记对外承担债务风险。
挂名股东的本质是形式与实质分离。虽然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文件显示其股东身份,但法院判例明确:若未实际出资且无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如签署文件、参与分红),则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例如,北京高院曾判决挂名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实际出资人才是权利主体。
挂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集中于责任承担。即使未出资,债权人仍可要求其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依据外观主义原则,认定挂名股东需对善意第三人负责,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外部追责。例如,山东某案例中,挂名股东因公司资不抵债被判决加速实缴出资。
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关系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可约定权利义务,但该协议仅对内有效。若挂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实际出资人可追偿损失,但无法直接否定交易对第三方的效力。公务员等特殊群体借名持股可能因规避法律导致协议无效。
提示:成为挂名股东需谨慎评估风险,建议通过协议约束实际出资人并监督公司财务状况。若仅为代持,应确保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因“名实不符”陷入债务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