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双方共同参加
当公司仅有两名股东时,召开股东会需遵循以下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会议召开前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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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
需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及议程,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位股东,确保其能按时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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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准备
股东会决议需包含会议基本信息、议案内容及表决结果,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确认。
二、会议召集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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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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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已设立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若董事长无法履行,由副董事长主持;若均无法履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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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共同推举一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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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权限限制
单一股东无权直接召集股东会,必须通过上述程序。
三、会议出席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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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要求
两名股东均需出席股东会,任何一方缺席可能导致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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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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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通过需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由于仅两名股东,需双方均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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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股东间存在分歧,需协商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可提议暂缓或终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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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记录与决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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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要求
需指定专人记录会议内容,记录需与决议保持一致,并由出席股东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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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效力
依法成立的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双方均需遵守。
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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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优先适用性 :若公司章程对会议程序或表决比例有特别规定,需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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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 :需满足特定情形(如重大决策、董事缺位等),且需遵循更严格的提议和表决程序。
通过以上步骤,两名股东可合规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