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属于违法行为,小股东可通过协商、章程约定或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根据《公司法》,股东会决议必须依法召开会议形成,大股东即使持股比例超半数,单方面签署的决议也无效。若因此导致公司僵局,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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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决议需通过会议形式形成,除非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大股东未履行召集程序直接签署的决议,法院可判定不成立。例如,江苏某公司因大股东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小股东起诉后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
小股东**路径
- 协商沟通:优先与大股东协商,明确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 章程条款:依据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召集的条款主张权利,若章程未规定则适用《公司法》。
- 诉讼救济:向法院申请强制召开股东会或确认决议无效,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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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风险与后果
长期不召开股东会可能导致决策机制瘫痪,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法院判例显示,此类僵局若无法化解,可能触发公司解散。例如,上海某公司因大股东强行通过决议被法院判定无效。
提示:股东应定期审查公司章程,明确议事规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参与权。遇到大股东滥用权利时,保留证据并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