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两个股东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召集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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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主体
由 持股多的股东 负责召集,无需设立董事会或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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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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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召集股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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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召集股东无法履行职责,可委托另一股东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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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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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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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股东大会 :至少提前 20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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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 :至少提前 15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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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
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且不得包含未列明事项。
三、会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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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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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议题、准备资料、组织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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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股票需在会议召开前5日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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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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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召集股东主持,进行提案审议、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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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原则,需过半数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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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与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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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出席股东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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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需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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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总结 :两个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持股股东为核心,需严格遵循通知、主持、流程等法定要求,确保会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