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协商或委托代表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两个股东召开股东会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会议类型与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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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
若公司章程对召开时间有明确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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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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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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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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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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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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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需至少提前20天通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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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需至少提前15天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需提前30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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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内容 :
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等。
三、会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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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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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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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不能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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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不召集时,连续90天以上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自行召集。
四、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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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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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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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席 :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需在会议前5日至闭会时交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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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 :
需对会议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出席股东需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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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效力 :
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会议,决议可能被撤销。
六、特殊情况处理
- 若公司章程对会议形式、表决比例等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条款。
两个股东召开股东会时,建议优先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