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是法定权利,但公司可依法拒绝4类情形:存在实质性竞争业务、可能泄露商业机密、三年内曾损害公司利益、频繁查询干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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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经营竞争业务
若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可拒绝查账。例如,股东同时持股同类企业且业务重合,查阅账簿可能获取核心商业信息,损害公司利益。 -
为泄露信息而查账
股东若意图将账簿信息通报给竞争对手或第三方,公司需举证其目的不正当。例如,股东与外部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或查账后多次向无关方披露敏感数据。 -
三年内曾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在过去三年内因查账导致公司受损(如泄露客户名单、财务策略),再次申请时公司可拒绝。需提供历史证据,如诉讼记录或违约协议。 -
频繁查询干扰经营
一年内多次无合理理由查账,可能被认定为恶意干扰公司运营。例如,股东短期内反复要求查阅相同资料,且未说明新增需求。
提示:公司拒绝查账需书面说明理由并15日内答复,否则股东可起诉。合理平衡知情权与商业保护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