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拒绝小股东查账的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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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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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公司可基于"不正当目的"(如损害公司利益、泄露商业机密等)拒绝查阅。
二、公司拒绝的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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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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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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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可能向第三方泄露公司信息损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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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三年内曾通过查账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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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上述不正当目的,否则视为拒绝无理。
三、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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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与书面答复
公司拒绝后应自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要求按约定时间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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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若公司拒绝且无正当理由,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法院将审查公司抗辩的合理性。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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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资料灭失(如故意销毁)可能被认定为失职,需承担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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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查账权时需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以上规定综合了《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确保股东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