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处罚依据及标准如下:
一、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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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 违反规定线路行驶、站点停靠等情形,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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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客运班车需按批准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路线或站外上下客,否则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二、处罚标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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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线路行驶
- 未取得许可线路(如A至C)或擅自变更线路,属于 不按批准线路行驶 ,罚款 1000-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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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批准站点停靠
- 在非配客站点上下客或沿途揽客,罚款 1000-3000元 。
三、特殊情形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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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如多次违规、导致安全事故等),可处 吊销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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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违规 :类似处罚标准,但罚款上限为 3000元 。
四、法律依据补充
-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对“无故不按核定线路经营”行为,罚款 500-1000元 ,但该规定与上述条例存在冲突,以最新条例为准。
五、案例参考
清城区某汽运公司因驾驶员在非配客站点上下客被查处,最终被罚款 1000-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