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并或职能分出时,职工的安置需根据用人单位类型和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一、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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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延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关系由承继方(存续或新设公司)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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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重新签订合同
除非合并导致用人单位性质、宗旨等发生重大变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此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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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规定
若合并后单位解除合同或员工因薪酬、岗位变化离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月工资(上限为12年×当地社平工资3倍)。
二、事业单位职能整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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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内人员
通常随职能划转至新机构,保持事业编身份,但需注意“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实际安置可能受新单位编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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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及合同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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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 :可能被清退或安排至新单位,需与原单位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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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聘用人员 :若新单位岗位不足,可能被解聘或自主择业,需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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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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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书面告知职工合并/分立决定及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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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整合时,公务员身份不变,但合同制人员可能面临去留风险。